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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全球多语信息转换中心吸引语言服务企业入驻
来源: 中国译协网
http://www.tac-online.org.cn/ch/tran/2009-09/24/content_3154927.htmwww.tac-online.org.cn 2009-09-24 14:02:35.0成都?全球多语信息转换中心吸引语言服务企业入驻 成都?全球多语信息转换中心吸引语言服务企业入驻成都?全球多语信息转换中心吸引语言服务企业入驻5515689行业政策/enpproperty->

    编者按:2009年4月24日,由中国翻译协会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共建的“成都?全球多语信息转换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为吸引更多翻译和本地化服务企业入驻中心,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将参照《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草案)》的措施,对翻译和本地化服务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现将该规定摘录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打造产业集群,培育一批重点优势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是税务解缴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含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开发、呼叫中心、工业设计和管理、互联网增值业务等)以及相关人才培训和直接为产业服务的机构等。

第二章 促进企业聚集

    第三条 新设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在高新区范围内租用经认可的办公用房,且一年内员工总数达到30人(服务外包企业达到50人),给予3年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企业在高新区的整体规划下自建软件园区,其自建办公用房,可减免高新区部分的建设规费。

    第四条 对已落户的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的软件企业和200人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因扩大主营业务在高新区范围内新增办公用房,新增面积增长50%以上的,给予新增面积2年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第五条 设立天府软件工作室,鼓励软件人才到高新区创业。对有一定工作经验、市场资源或先进技术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创业,并具有市场可行性方案,经备案、审定,给予其办公用房2年的全额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米)。

    对具有海外5年以上软件开发和管理工作经验的归国人员,在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且一年内公司员工总数达到10人(服务外包企业达到50人),给予2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三章 壮大人才队伍

    第六条 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期满一年后,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3年。奖励标准如下:

    年薪 奖励标准

    100万以上(含100万) 应缴且已缴个税的100%

    50-100万(含50万) 应缴且已缴个税的60%

    30-50万(含30万) 应缴且已缴个税的40%

    6-30万(含6万) 应缴且已缴个税的20%

    第七条 企业自国内外聘请首次来蓉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工作期满1年后,经认定,对其年薪30-50万元(含30万)和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新引进人才分别按3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八条 根据引进中高端紧缺人才配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能力,优先推荐就业;引进国内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由相关部门负责安排区内就近学校;协助引进的海外人才办理子女就学、居留许可、户籍、养老保险等事项。

    第九条 鼓励企业提升员工能力,向国外软件及服务外包公司派遣员工或进行境外培训。在境外工作或学习满60天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往返国际机票补贴,前往亚洲国家的,补贴上限为6000元/人;前往亚洲之外国家的,补贴上限为1万元/人。

    第十条 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实用型人才培训业务,对培训项目和人员名单经备案、审核的,可按培训人员被本地企业录用(建立社保关系)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培训机构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骨干员工进行提升培训。年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对业务骨干人员进行培训,经备案、审定,按每人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人数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高新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开展与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紧密相关培训业务,经认可,给予3年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第四章 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具有出口业务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额数据为基准,给予新增出口额部分0.2元/美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期限3年。

    对当年出口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租用国际数据专线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期限3年。

    第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多种形式开拓市场。企业参加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按参展租费的50%给予扶持;促进企业实施品牌化战略,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称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班子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申请CMM/CMMI认证的,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进度给予总额不超过认证费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IS02700l/BS7799(信息安全管理)、IS020000(IT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等认证的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建设和完善高新区软件产业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包括IC设计、数字媒体公共平台,软件产业公共平台等),鼓励跨国公司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和行业应用试验室。对有偿使用公共服务(技术)平台、行业实验室的企业,经备案、审定,给予30%的平台使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促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鼓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

第五章 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八条 当年对高新区实际贡献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其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50%、60%给予企业项目扶持,扶持期限五年。

    第十九条 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3亿元的,且当年对高新区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迅速壮大规模。对成功兼并行业企业,且对高新区实际贡献增长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对高新区新增实际贡献部分60%的奖励。

    对软件人才自主创办企业被兼并收购后再创业的,且一年内公司员工总数达到10人(服务外包企业达到50人),给予兼并收购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返还。

    第二十一条 鼓励软件及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及联盟等行业组织在行业资讯、产业政策咨询、行业交流、招商引资、市场拓展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对引进或企业自建软件行业协会、联盟等对产业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组织,给予不高于20万元/年的经费补贴,期限两年。

    第二十二条 完善投融资体制

    (一)高新区相关投资资金优先支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对区内中小软件企业获得的一年期(含一年期)以上贷款,给予基准利率40%的贴息补贴,担保贷款再给予担保费40%的补贴(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获取资本市场资金,对在股份转让报价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100万元补贴资金;对完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上市(上柜)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300万元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加快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对主营软件研发设计、金融后台服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客户服务中心等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可认定为“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职业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符合登记条件的,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服务外包相关类别;服务外包企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区内动漫企业的发展。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和机构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动画片的播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在中央电台首播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500元;在成都市或其他省级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800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1000元;三维动画片在二维基础上予以加倍奖励;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播出奖励额度中央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成都市或其他省级电视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予以奖励50万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多次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漫画作品的创作机构,根据其作品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同时废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成高管发[2007]14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同一条件符合管委会不同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

(时间:2009-11-23 1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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